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且在“苏州市建筑劳务企业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服务系统★★”)中完成企业信息归集并具有施工劳务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以下简称“建筑劳务企业”)★★★。
12月5日前★★★,在“服务系统★★★”的★★“现场检查信息”模块,报送劳务项目现场检查分值并上传检查表★。4★★.不良信息录入。
本次劳务核查“服务系统★”将于2024年11月15日9:00开放,于2024年12月5日17★:00关闭,随即进行2024年第四季度建筑劳务企业动态核查结果计算。系统关闭后产生的核查信息,将计入下一核查期。
项目总包单位应于12月5日前,在★★“服务系统”的“项目管理评分”模块如实报送项目评价分值并上传评价表★。项目管理评分在95分及以上的★★,总包单位须按平台提示补充上传劳务项目相关信息佐证材料。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由项目评价单位负责★★★。总包单位可使用★“苏州市住建领域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用户名和密码直接登录“服务系统”★★。
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张家港保税区规建局,各有关单位:
2.基本信息填报来利国际AG旗舰厅。企业登录★“服务系统★”,完善“基本信息申报★★”内容,上传有效的《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扫描件,按工商注册地选择对应申报地区,外地建筑劳务企业选择★★“市外”,申报后待相关住建部门审核;已审核通过信息需变更的,企业可在“服务系统”内自行撤回审核内容,更新后重新上报;“服务系统★”中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到期的或基本信息未审核通过的企业,不作为本季度动态核查对象。
12月5日前将抽查情况统一报市建管处(见附件)★;市建管处负责外地项目数据的抽查及全市数据的抽检。发现已审核数据有误的,各县级市(区)住建部门须及时退回并汇总报市建管处(见附件)。3★★★.坚持公平公正★★。
根据《关于提升安全生产能力开展全市建筑劳务企业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苏建筑安全委办〔2023〕12号)、《关于做好苏州市建筑劳务企业动态核查工作的补充通知》(苏建筑安全委办〔2024〕2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现就做好2024年第四季度苏州市建筑劳务企业动态核查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3.劳务能力信息填报★。企业登录“服务系统★★★”后,完善★“劳务合同采集”“劳务合同开票信息★★”模块内容,上传劳务合同、项目增值税发票等;纳入《补充通知》核查范围的项目,企业须完善★★★“自行劳务施工申报★★★”模块内容★★,上传项目中自有工人证明材料及承诺书,申报后待相关部门审核。企业应做好日常劳务合同信息归集工作,应归尽归;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完成合同归集的,将影响自身动态核查得分及项目总包★★★、劳务发包单位的相关信用评价配套措施得分。对符合历史业绩补录要求的企业,须在系统内如实录入项目信息。
4.良好信息填报★。企业须在★“服务系统”内填报各类良好信息并附佐证材料;非本市范围的良好信息,须提供“住建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信息。良好项目信息应满足★★“服务系统★★”内提示的认定要求★★★。
1★★.劳务合同及票据审核★★。苏州市建筑行业协会劳务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劳务专委会”)根据企业报送的劳务合同、项目增值税发票等材料,核实填报内容和时间是否线.评价分值审核。
1★★.企业注册登录。注册并登录账户,注册网址:★★。在“建筑劳务作业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已有账号的企业★★★,可使用该用户名★★、密码(初始密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位到第16位+★“-Lw”)直接登录“服务系统”★★。
2025-01-24 04:23:20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且在“苏州市建筑劳务企业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服务系统★★”)中完成企业信息归集并具有施工劳务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以下简称“建筑劳务企业”)★★★。
12月5日前★★★,在“服务系统★★★”的★★“现场检查信息”模块,报送劳务项目现场检查分值并上传检查表★。4★★.不良信息录入。
本次劳务核查“服务系统★”将于2024年11月15日9:00开放,于2024年12月5日17★:00关闭,随即进行2024年第四季度建筑劳务企业动态核查结果计算。系统关闭后产生的核查信息,将计入下一核查期。
项目总包单位应于12月5日前,在★★“服务系统”的“项目管理评分”模块如实报送项目评价分值并上传评价表★。项目管理评分在95分及以上的★★,总包单位须按平台提示补充上传劳务项目相关信息佐证材料。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由项目评价单位负责★★★。总包单位可使用★“苏州市住建领域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用户名和密码直接登录“服务系统”★★。
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张家港保税区规建局,各有关单位:
2.基本信息填报来利国际AG旗舰厅。企业登录★“服务系统★”,完善“基本信息申报★★”内容,上传有效的《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扫描件,按工商注册地选择对应申报地区,外地建筑劳务企业选择★★“市外”,申报后待相关住建部门审核;已审核通过信息需变更的,企业可在“服务系统”内自行撤回审核内容,更新后重新上报;“服务系统★”中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到期的或基本信息未审核通过的企业,不作为本季度动态核查对象。
12月5日前将抽查情况统一报市建管处(见附件)★;市建管处负责外地项目数据的抽查及全市数据的抽检。发现已审核数据有误的,各县级市(区)住建部门须及时退回并汇总报市建管处(见附件)。3★★★.坚持公平公正★★。
根据《关于提升安全生产能力开展全市建筑劳务企业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苏建筑安全委办〔2023〕12号)、《关于做好苏州市建筑劳务企业动态核查工作的补充通知》(苏建筑安全委办〔2024〕2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现就做好2024年第四季度苏州市建筑劳务企业动态核查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3.劳务能力信息填报★。企业登录“服务系统★★★”后,完善★“劳务合同采集”“劳务合同开票信息★★”模块内容,上传劳务合同、项目增值税发票等;纳入《补充通知》核查范围的项目,企业须完善★★★“自行劳务施工申报★★★”模块内容★★,上传项目中自有工人证明材料及承诺书,申报后待相关部门审核。企业应做好日常劳务合同信息归集工作,应归尽归;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完成合同归集的,将影响自身动态核查得分及项目总包★★★、劳务发包单位的相关信用评价配套措施得分。对符合历史业绩补录要求的企业,须在系统内如实录入项目信息。
4.良好信息填报★。企业须在★“服务系统”内填报各类良好信息并附佐证材料;非本市范围的良好信息,须提供“住建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信息。良好项目信息应满足★★“服务系统★★”内提示的认定要求★★★。
1★★.劳务合同及票据审核★★。苏州市建筑行业协会劳务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劳务专委会”)根据企业报送的劳务合同、项目增值税发票等材料,核实填报内容和时间是否线.评价分值审核。
1★★.企业注册登录。注册并登录账户,注册网址:★★。在“建筑劳务作业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已有账号的企业★★★,可使用该用户名★★、密码(初始密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位到第16位+★“-Lw”)直接登录“服务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