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某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考核期间共获得七次表扬奖励;罚金已全部缴纳。另查明,该犯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4年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本次犯罪系假释考验期内犯罪。
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蔺某某确有悔改表现,考核期内获得九次表扬奖励★★,2023年9月25日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目前患有严重疾病。
刑罚执行机关以罪犯霍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目前不具备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但考核期内月平均消费超过规定金额为由,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报请对其减刑八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认罪悔罪★★★;(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罪犯郑某某,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12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6年12月减刑十一个月。已执行刑期十三年一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郑某某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但本次考核期内违规违纪次数较多,悔改表现较差★★★,因此办理减刑时应当予以从严掌握。故依法裁定对罪犯郑某某减刑七个月。
刑罚执行机关以罪犯郑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但有犯罪前科为由,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报请对其减刑八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丁某某严重违反纪律,不能认定确有悔改表现。刑法执行机关撤回对罪犯丁某某的减刑建议书的申请程序合法★★。故依法裁定准许刑罚执行机关撤回减刑建议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对下列罪犯适用假释时可以依法从宽掌握:(一)过失犯罪的罪犯、中止犯罪的罪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罪犯;(二)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三)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罪犯;(四)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年罪犯、患严重疾病罪犯或者身体残疾罪犯;(五)服刑期间改造表现特别突出的罪犯;(六)具有其他可以从宽假释情形的罪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八条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陶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但该犯系涉金融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且系累犯,办理减刑依法应当从严掌握★★。刑罚执行机关建议对其从严掌握减刑幅度适当,因此法院对刑罚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意见予以支持,依法裁定对罪犯陶某减刑六个月。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罪犯蔺某某,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2016年至2020年减刑三次★★,共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已执行刑期十年五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青岛中院从2023年12月至2024年11月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中选取八个典型案例发布,包括对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依法不予减刑的案例,多次违规违纪,悔改表现较差,减刑依法从严的案例,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减刑依法从严的案例,不符合减刑幅度放宽条件,减刑依法不予放宽的案例,在案件审理期间发现不符合减刑规定,依法中止减刑程序的案例★★★,体现了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要求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检察机关认为,罪犯蔺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对其减刑幅度从严五个月符合法律规定,但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放宽缺乏证据支持,不符合有关规定★★★,因此不同意刑罚执行机关对该犯减刑幅度放宽二个月的意见,建议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蔺某某减刑四个月。
刑罚执行机关以罪犯陶某确有悔改表现,但系涉金融犯罪★★、严重暴力犯罪、累犯为由,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报请对其减刑六个月。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减去的刑期。
罪犯霍某某,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1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已执行刑期四年十一个月★★★。
刑罚执行机关以罪犯蔺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但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为由,对其减刑幅度从严五个月;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对其减刑幅度放宽二个月★,综合考虑从严和放宽情节★★,对其减刑幅度共从严三个月,报请对其减刑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陶某确有悔改表现;考核期间共获得五次表扬奖励;罚金已全部缴纳★。另查明★,该犯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罪犯马某★★★,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2018年至2020年减刑二次,共减刑十个月★★。已执行刑期十年十个月。
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马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但该犯系涉黑犯罪★★、假释考验期内犯罪,且有犯罪前科★★,办理减刑依法应当从严掌握。刑罚执行机关建议对其从严掌握减刑幅度适当,因此法院对刑罚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意见予以支持★★★,依法裁定对罪犯马某减刑五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办理假释案件,认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
罪犯王某,因犯故意杀人罪、劫持船只罪,于2013年7月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7年11月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21年9月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已实际执行刑期六年九个月★。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霍某某财产性判项全部未履行★★,考核期内月平均消费超过规定金额★★★。另查明,罪犯霍某某提交的家庭贫困证明材料系对其父母家庭经济情况的说明,罪犯霍某某与其父母未共同居住,依据上述证明材料无法认定罪犯霍某某不具备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
前款规定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当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缩减后,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对符合减刑条件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以上★★★。
罪犯陶某★★,因犯故意杀人罪★★、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已执行刑期五年一个月。
法院经审理认为★,履行生效裁判的财产性判项是罪犯的法定义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罪犯霍某某不具备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在罪犯霍某某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其不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故依法裁定对罪犯霍某某不予减刑。
刑罚执行机关以罪犯马某确有悔改表现,但系涉黑犯罪、假释考验期内犯罪★★★、有犯罪前科为由,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报请对其减刑五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郑某某确有悔改表现★★★;考核期间共获得十四次表扬奖励。另查明,罪犯郑某某在考核期内有七次违规违纪行为★★。
罪犯荣某某★,因犯罪★★★,于2020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已执行刑期四年六个月。
12月23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青岛中院2024年度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情况和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对于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不予假释。
刑罚执行机关以罪犯荣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但系犯罪情节严重的暴力犯罪为由★★,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报请对其减刑八个月★★★。
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荣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但鉴于该犯伙同他人多次暴力性侵犯罪,犯罪情节严重★★,办理减刑时依法应当从严掌握。故依法裁定对罪犯荣某某减刑七个月。
刑罚执行机关以罪犯王某确有悔改表现★★,但因暴力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为由★,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报请对其减刑七个月。
罪犯丁某某,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8月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2015年8月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2017年至2020年减刑二次★,共减刑一年一个月★。已实际执行刑期十一年十个月★★。
刑罚执行机关以罪犯丁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因确无履行能力而全部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为由,报请对其减刑七个月。在审理过程中,刑罚执行机关以罪犯丁某某严重违反纪律为由★★★,申请撤回减刑建议。
对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前款罪犯,以及因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
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王某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但鉴于该犯在故意杀人犯罪中犯罪性质极其恶劣,情节极其严重★★,减刑时依法应当从严掌握。故依法裁定对罪犯王某减刑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蔺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刑罚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五个月★★,从严幅度适当,符合法律规定。但对于刑罚执行机关以该犯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对其减刑幅度放宽二个月的意见,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患有严重疾病的罪犯放宽减刑幅度,罪犯应当同时具备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的条件,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犯具备上述法定条件。故依法裁定对罪犯蔺某某减刑四个月。
2025-02-04 09:20:02
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某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考核期间共获得七次表扬奖励;罚金已全部缴纳。另查明,该犯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4年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本次犯罪系假释考验期内犯罪。
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蔺某某确有悔改表现,考核期内获得九次表扬奖励★★,2023年9月25日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目前患有严重疾病。
刑罚执行机关以罪犯霍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目前不具备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但考核期内月平均消费超过规定金额为由,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报请对其减刑八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认罪悔罪★★★;(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罪犯郑某某,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12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6年12月减刑十一个月。已执行刑期十三年一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郑某某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但本次考核期内违规违纪次数较多,悔改表现较差★★★,因此办理减刑时应当予以从严掌握。故依法裁定对罪犯郑某某减刑七个月。
刑罚执行机关以罪犯郑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但有犯罪前科为由,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报请对其减刑八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丁某某严重违反纪律,不能认定确有悔改表现。刑法执行机关撤回对罪犯丁某某的减刑建议书的申请程序合法★★。故依法裁定准许刑罚执行机关撤回减刑建议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对下列罪犯适用假释时可以依法从宽掌握:(一)过失犯罪的罪犯、中止犯罪的罪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罪犯;(二)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三)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罪犯;(四)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年罪犯、患严重疾病罪犯或者身体残疾罪犯;(五)服刑期间改造表现特别突出的罪犯;(六)具有其他可以从宽假释情形的罪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八条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陶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但该犯系涉金融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且系累犯,办理减刑依法应当从严掌握★★。刑罚执行机关建议对其从严掌握减刑幅度适当,因此法院对刑罚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意见予以支持,依法裁定对罪犯陶某减刑六个月。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罪犯蔺某某,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2016年至2020年减刑三次★★,共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已执行刑期十年五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青岛中院从2023年12月至2024年11月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中选取八个典型案例发布,包括对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依法不予减刑的案例,多次违规违纪,悔改表现较差,减刑依法从严的案例,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减刑依法从严的案例,不符合减刑幅度放宽条件,减刑依法不予放宽的案例,在案件审理期间发现不符合减刑规定,依法中止减刑程序的案例★★★,体现了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要求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检察机关认为,罪犯蔺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对其减刑幅度从严五个月符合法律规定,但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放宽缺乏证据支持,不符合有关规定★★★,因此不同意刑罚执行机关对该犯减刑幅度放宽二个月的意见,建议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蔺某某减刑四个月。
刑罚执行机关以罪犯陶某确有悔改表现,但系涉金融犯罪★★、严重暴力犯罪、累犯为由,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报请对其减刑六个月。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减去的刑期。
罪犯霍某某,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1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已执行刑期四年十一个月★★★。
刑罚执行机关以罪犯蔺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但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为由,对其减刑幅度从严五个月;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对其减刑幅度放宽二个月★,综合考虑从严和放宽情节★★,对其减刑幅度共从严三个月,报请对其减刑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陶某确有悔改表现;考核期间共获得五次表扬奖励;罚金已全部缴纳★。另查明★,该犯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罪犯马某★★★,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2018年至2020年减刑二次,共减刑十个月★★。已执行刑期十年十个月。
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马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但该犯系涉黑犯罪★★、假释考验期内犯罪,且有犯罪前科★★,办理减刑依法应当从严掌握。刑罚执行机关建议对其从严掌握减刑幅度适当,因此法院对刑罚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意见予以支持★★★,依法裁定对罪犯马某减刑五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办理假释案件,认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
罪犯王某,因犯故意杀人罪、劫持船只罪,于2013年7月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7年11月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21年9月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已实际执行刑期六年九个月★。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霍某某财产性判项全部未履行★★,考核期内月平均消费超过规定金额★★★。另查明,罪犯霍某某提交的家庭贫困证明材料系对其父母家庭经济情况的说明,罪犯霍某某与其父母未共同居住,依据上述证明材料无法认定罪犯霍某某不具备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
前款规定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当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缩减后,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对符合减刑条件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以上★★★。
罪犯陶某★★,因犯故意杀人罪★★、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已执行刑期五年一个月。
法院经审理认为★,履行生效裁判的财产性判项是罪犯的法定义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罪犯霍某某不具备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在罪犯霍某某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其不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故依法裁定对罪犯霍某某不予减刑。
刑罚执行机关以罪犯马某确有悔改表现,但系涉黑犯罪、假释考验期内犯罪★★★、有犯罪前科为由,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报请对其减刑五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郑某某确有悔改表现★★★;考核期间共获得十四次表扬奖励。另查明,罪犯郑某某在考核期内有七次违规违纪行为★★。
罪犯荣某某★,因犯罪★★★,于2020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已执行刑期四年六个月。
12月23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青岛中院2024年度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情况和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对于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不予假释。
刑罚执行机关以罪犯荣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但系犯罪情节严重的暴力犯罪为由★★,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报请对其减刑八个月★★★。
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荣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但鉴于该犯伙同他人多次暴力性侵犯罪,犯罪情节严重★★,办理减刑时依法应当从严掌握。故依法裁定对罪犯荣某某减刑七个月。
刑罚执行机关以罪犯王某确有悔改表现★★,但因暴力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为由★,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报请对其减刑七个月。
罪犯丁某某,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8月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2015年8月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2017年至2020年减刑二次★,共减刑一年一个月★。已实际执行刑期十一年十个月★★。
刑罚执行机关以罪犯丁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因确无履行能力而全部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为由,报请对其减刑七个月。在审理过程中,刑罚执行机关以罪犯丁某某严重违反纪律为由★★★,申请撤回减刑建议。
对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前款罪犯,以及因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
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王某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但鉴于该犯在故意杀人犯罪中犯罪性质极其恶劣,情节极其严重★★,减刑时依法应当从严掌握。故依法裁定对罪犯王某减刑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蔺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刑罚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五个月★★,从严幅度适当,符合法律规定。但对于刑罚执行机关以该犯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对其减刑幅度放宽二个月的意见,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患有严重疾病的罪犯放宽减刑幅度,罪犯应当同时具备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的条件,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犯具备上述法定条件。故依法裁定对罪犯蔺某某减刑四个月。